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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與台灣周圍海域海平面變化趨勢

海平面的變化,是全球氣候變遷現象的一個重要觀察指標。本篇主要是在介紹由測高衛星所觀測到的全球、全球各區域及台灣周圍海域所呈現的平均海平面上升趨勢。依據衛星資料,全球平均海平面(global mean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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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非法解僱的救濟方式

雇主解僱勞工,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才能終止契約。若勞工認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勞工應先取得雇主終止契約之證明,其次選定訴訟策略,然後再開始採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等行動,以維護自己之權益。資料日期:2010/05/19雇主解僱勞工,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才能終止契約。若勞工認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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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聯合國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因兩公約施行法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而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該法第3條明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謂參照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及其解釋,其意義為何?何處可以取得這些解釋?資料日期:2010/07/11聯合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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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可訴性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國家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負有即刻實現的義務,人民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主張救濟。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只是要求國家負有”盡其資源能力所及”,來”逐漸實現”權利的義務。那麼,人民可以據以要求國家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嗎?人民在此項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訴請法院救濟嗎?這也就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否具有可訴性(Justiciability)的問題。資料日期: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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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之管轄

勞工在遇到勞資爭議,為解決糾紛、維護權益,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該在那一地的法院起訴?這是涉及勞動訴訟的法院管轄問題。在大部份的情況下,勞工的工作地點就是雇主的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勞工在該所在地之法院起訴,固無爭議。但有時候,雇主會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兩地分屬不同法院管轄。那麼,當分支機構之勞工遇到勞資爭議時,勞工應該在那一個地區的法院起訴呢?資料日期:2010/08/09勞工在遇到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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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雇主以多報少而短繳勞工退休金之求償

當雇主違法將受僱勞工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時,勞工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此際,勞工保險局可以命雇主繳納短提繳之退休金;讓勞工求償程序,較為簡便快速,並減少社會成本。若任由勞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訴請雇主以提繳於勞工退休金帳戶之方式賠償,不僅曠日廢時,難以迅速保障勞工權益,也可能讓勞工放棄求償意願。資料日期:2010/10/27當雇主違法將受僱勞工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時,勞工可以向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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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上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與免責

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之契約條款,此即為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此種約款,通常會伴隨著違約金條款,也就是會在契約中約定,勞工若有提前離職之情形,即應賠償違約金、或是償還費用,藉以確保勞工履行該契約條款。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在什麼情形下,會有法律上之效力?當該約款有效時,在什麼情形下,勞工可以主張免責呢?資料日期:2010/11/15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應於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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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上合意管轄條款之效力

當勞資雙方有簽訂由雇主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合意管轄之條款,而勞工在雇主分支機構工作,該所在地法院,又與雇主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不同之情形下,勞工是否得主張雇主分支機構之工作所在地(即勞工勞務提供地)法院有權管轄?司法實務上,有不同之見解。資料日期:2010/12/20當勞資雙方有簽訂由雇主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合意管轄之條款,而勞工在雇主分支機構工作,該所在地法院,又與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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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保存勞動關係文書之時限與義務

在勞動契約關係存續中,必定伴隨著紀錄勞資雙方履行勞動契約義務狀態之文書。此類勞動關係文書,例如薪資單或工資清冊,用以紀錄雇主給付之工資項目、數額、加項扣項、及其所屬月份;出勤工作紀錄,用以紀錄勞工給付勞務之日期與時間;在日後發生爭執時,可以作為雙方履行勞動契約義務態樣之證明。在勞動法令中,對於此類文書之保存,有著如何之規定呢?若有違反,其效果為何?資料日期:2011/03/07在勞動契約關係存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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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無薪休假期間之工資請求

無薪休假,是指在原為應出勤之工作日,使勞工免除提供勞務之義務,雇主亦因而免除支付工資之義務。無薪休假牽涉到工作時間與工資之勞動條件;其變更,本應經過勞雇雙方之合意。但有少數雇主,不思先與勞工協商,在未取得勞工同意之情形下,逕自片面宣佈公告無薪假。在這種場合,勞工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資料日期:2011/05/02無薪休假,是指在原為應出勤之工作日,使勞工免除提供勞務之義務,雇主亦因而免除支付工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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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後對裁判費與保全執行之影響

2009年7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並在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勞動訴訟之裁判費用,有什麼立即之影響?在2011年5月1日後,因勞資爭議而起訴、上訴,或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告勞工與訴訟代理人律師,必須注意。律師同道們,請別忽略掉這項有利於勞工訴訟權益之規定。勞工朋友們,若您所委任的律師疏忽掉了,請提醒他。資料日期:2011/05/062009年7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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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工會行動權

勞工對雇主的批判性言論,若達「重大侮辱」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程度,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毋庸給付資遣費。雇主抨擊工會活動的言論,若有造成威嚇效果,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若工會勞工在工會活動中發表經評價具有正當性的言論後,遭雇主為不利之待遇者,雇主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資料日期:2011/08/24勞工對雇主的批判性言論,若達「重大侮辱」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程度,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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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契約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條款」,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所下之定義為「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而言。簡單來說,就是「禁止」員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從事與原雇主「相競爭同業」之條款(約定)。本文即在分析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法性判斷標準。資料日期: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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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之績效考核權與司法審查

雇主對於勞工之績效考核,會影響勞工之工資、職務甚至工作之存續,此屬於雇主的人事權,非企業經營專業的法院,固然應予以尊重。但雇主的人事權,是由勞動契約而來,仍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及其他各項法律原則之拘束。如果雇主之績效考核在程序中顯有瑕疪,或是違背法律強行、禁止規定或一般法律原則時,法院即得予以審查。如有構成就業或性別歧視、不當勞動行為,行政機關也會介入審查。資料日期:2011/10/30雇主對於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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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基準之除外適用與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為保障勞工之健康及福址,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時間之基準,及延時、假日出勤工資之加給等制度。為了企業可以有效率且靈活運用人力,也有放寬規定變形工時制度。又為符合特定行業及其工作者之實際需要,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特別訂定工時基準排除適用之規定,這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工作時間(包括延長工時、例假、休假),並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基準之最低勞動條件標準之制度。資料日期:2011/12/15為保障勞工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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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休假與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雇主因經營上的風險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實施無薪假,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應先取得勞工同意。當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宣佈實施無薪假;或是有事先與勞工協議,在取得同意後實施。若有發生法定終止契約且應給付資遣費(例如勞動基準法第11、14條)或舊制退休金(例如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之情形,並因而終止契約者。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無薪休假期間與工資,是否應該列入?資料日期:2011/12/30雇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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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工之加班費請求權

當勞工工作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變更工作時間、又或是在假日工作者,雇主即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勞工請求加班費之法律依據,就平日加班費,是勞動基準法第24條;就假日加班費,是勞動基準法第39條。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使其在假日工作,至少應依前述條文所規定之標準給付加班費。勞工並得於加班當期工資之發薪日起五年內,請求雇主給付之。資料日期:2012/02/11當勞工工作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變更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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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約定工資已內含加班費之效力

雇主所營事業之工作非屬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勞雇雙方約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為十二小時,每週週休一日等條件,在約定時間內工作均不再加給加班費,而上開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高於基本工資加計延時工資與假日工資之總額。勞工可否以上開約定有違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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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算不算加班?

值班算不算加班?也就是說,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間歇性工作,是不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值班是加班,雇主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39條之規定,給與加班費;如果不是加班,雇主就可以給付低於法定加班費給付標準之值班津貼或值班費。就此項勞動法上之重大爭議,法官們在判決上有著不同的見解。資料日期:2012/03/17值班算不算加班?也就是說,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間歇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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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資的工資定義

什麼是工資?在實務上,通常是在計算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退休金(同法第55條)與職業災害補償(同法第59條)等項目的平均工資的時候,會發生爭議。因此,嚴謹來說,問題應該是:雇主發給勞工的各項給與,哪些是可以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範圍內的工資?在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工資的定義是什麼?資料日期:2012/06/05什麼是工資?在實務上,通常是在計算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退休金(同法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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